4月2日上午,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烟台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、局长聂作坤受贿案。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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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,2001年至2018年,被告人聂作坤利用担任安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、寿光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局长、山东省公安厅组织教育处处长、烟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市长、烟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、公安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,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、职务晋升、荣誉表彰等方面提供帮助,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5万余元,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聂作坤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。聂作坤作了最后陈述,当庭表示认罪、悔罪,请求法庭从轻处罚。
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
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,择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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